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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衛生署發布新聞呼籲民眾不要購買或服用「華順藥業有限公司」中成藥製造商所供應由中國大陸中成藥製造商所製造的「【華順】石斛夜光丸」(註冊編號:HKP-03387),因其含鉛量超出限量標準。亦命令華順回收另一款組方相同,由同一間中國大陸中成藥製造商製造,並同時間進口,名為「【華順】內障明眼丸」之中成藥。

禁藥華順  


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接獲相關訊息立即查證,國內並未核准進口該藥品,並通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、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、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、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所屬會員,勿販售未經衛生署核准之藥品。

若未經核准進口該藥品核屬藥事法第22條1項2款之禁藥,依同法第82條規定「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,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…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,另同法第83條規定「明知為偽藥或禁藥,而販賣、供應、調劑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…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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